投保人自杀;保险公司赔不赔?

长期以来,各大公司的意外险都将自杀置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之内。其实,保险公司是否完
全将自杀列为免责范围,一直是业界争议的焦点。被保险人自杀,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
案例回放
2006年4月11日,重庆人黄广群在沈阳飞往昆明的南航某航班上自杀身亡。警方在进
行死因调查时意外发现,黄广群生前购买了4份总保额为160万元的航空意外险。黄广群死
后,其160万元的保险何去何从随即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黄广群在登机前所购买的4份航
意险,保单上并没有指定受益人。这就是说,如果保险公司赔付160万元,将根据其法定继
承人的顺序来赔付。
对此,当地航空公司表示,该旅客是一名有完全民事行为的成年人,自己有辨别的能
力,如果在飞机上自杀,所购买的保险将得不到理赔,航空公司也将不会对死者作出赔偿。
而重庆保险公司也明确表示,将根据公安机关的死亡原因鉴定决定是否赔付。最终,黄广群
被警方鉴定为自杀,他的家属也未得到保险公司一分钱的赔付。
律师说法
对此,本报律师团律师指出,保险公司和航空公司的决定无可置疑。自杀,在法律上
是指故意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如果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则不能称之自杀。在寿险合同中,
一般都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款来规定,这主要是为了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方式谋取保
险金,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有些意外险虽然没有直接列举,但将自杀列入了范围更广的“
故意行为”。比如某公司的“短期交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中,在“责任免除”一项

中,第二条就列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由于黄广群的自杀出于其主观意愿,并非不可
抗力带来的意外伤害,所以他投保的航空意外险不会得到理赔。
据介绍,几年前我国也曾发生的一起空难,事后查明是一位购买7份意外险的乘客的主
观肇事,该投保人也未获得任何赔偿。
业内声音
保险理赔专家同时指出,自杀毕竟是死亡的一种,有时候保险人遭受意外事件的打击
或心态失常亦会做出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并非是在有意图谋保险金。构成故意自杀需要具
备两个条件,主观上,行为人必须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意愿;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足以
使自己死亡的行为。如果投保人是在神志错乱,不能自控的情况下实施的这种行为,因此,
不能认定其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愿望,保险公司也应给予赔付。
由于自杀是死亡的原因之一,编制新生命表时已考虑了这个因素,向投保人收取的保
险费的计算正是以生命表为依据。为了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在很多人寿
保险合同中都将自杀列入保险责任范围,但规定保险合同生效一定期限后(通常是两年)发生
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不论是养老险、少儿险、女性险,还
是分红险、万能险、重疾险,若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都遵循这样一个原则。
此外,我国《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保
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单
退还其现金价值。但自保单生效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公司可以按照
合同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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