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案情 车辆推定全损,保险公司拒绝全赔车辆定损期间,李先生与保险公司当地分公司签订了一份《事故车辆保险理赔协议书》。由于尚处保险期内,车辆全损后,李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按保险合同约定全额理赔。据了解,诉讼前,保险公司仅将该车辆残值拍卖款272235.87元支付给李先生。新条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再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而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发生全部损失时按照保额赔付。
夏季暴风雨来临我们是无法预料的,暴风雨的节奏我们就像股市一样,令我们难以捉摸,总是来得快去的也快,在七月份的适合,暴雨突至,一位李先生驾车到广东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公平镇路段时,车辆完全判若两车,被完全淹没在暴风雨中,遇险后李先生打电话给保险公司,但是保险公司并没有理会,只是让其他公司去维修结果李先生状告保险公司,最终胜利,那么车辆受损,
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全部赔偿呢?
车辆定损期间,李先生与保险公司当地分公司签订了一份《事故车辆保险理赔协议书》。法院认为,该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理赔协议,内容合法有效,法院予以认定。
案情 车辆推定全损,保险公司拒绝全赔
车辆定损期间,李先生与保险公司当地分公司签订了一份《事故车辆保险理赔协议书》。法院认为,该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理赔协议,内容合法有效,法院予以认定。 由于尚处保险期内,车辆全损后,李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按保险合同约定全额理赔。他认为,事故发生时车辆实际价值为1075800元,而保险公司只肯按公司旗下某定损中心的核损价格605440元进行赔付。据了解,诉讼前,保险公司仅将该车辆残值拍卖款272235.87元支付给李先生。
1.车辆定损应由第三方机构来做
本案中,保险公司主张赔偿的
保险金额为旗下定损中心出具的核损价格。由保险公司定损是行业通行的做法。但保赔网首席律师刘健一表示,由保险公司来定损,则保险公司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这种做法有违公平原则。按规定,车辆的定损应该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来做。
2.“高保低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本案中,保险公司明知非新车投保仍同意按车辆新车购置价约定
保额,而出险时又要求按定损中心核损价格赔付,扩大了收取保费的权利而缩小了赔付保险金的义务,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刘健一表示,诚信是所有行业共同遵循的原则,但保险行业遵循的是最大诚信原则。最佳的理赔方式是严格依照保险合同来理赔。拖赔、少赔、惜赔等在保险行业内并不鲜见。一旦
投保人的正常理赔受到损害,投保人将对保险失去信任,形成对整个行业的负面印象,最终不利于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唯有通过诚信把保险这块蛋糕做大,才能双方受益。
另外,保险业务员在
销售保险时,也须严格做到诚实信用,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作提示和明确说明,千万不能只谈保障,不谈免责。
3.投保建议
作为常年代理车险诉讼业务的专业律师,刘健一也给出了一些投保建议:买保险尽量买全一点,这样保障范围更广。主动了解保险合同,尤其注意免责条款。没有真正的
全保。任何保险都有其免责条款,即使号称“全保”的保险也不例外。这就要求投保人在了解保险责任范围之外,更重要的是了解自己购买的保险的免责条款。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购买针对性更强的保险。比如,常住南方多雨城市的车主,可为机动车购买“
涉水险”;新车可上“划痕险”;常停治安条件较差的户外区域,车辆可购买“盗抢险”;上了年龄的老车可上“自然险”;生活在大城市的车主还可购买“第三者责任险”。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5月,
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
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地区条款费率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称6月1日起,对黑龙江、山东、广西、重庆等6个保监局所辖地区商业车险条启用新条款费率,试点后推向全国。新条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再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而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发生全部损失时按照保额赔付。这一条款意味着,车主将告别“高保低赔”的霸王条款,实现实保实赔。
推定机动车出现问题时,
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理赔呢?应该全赔还是部分赔偿?其实,如果车辆尚处保险期内,车辆全损后,应该由第三方机构来做车辆受损的严重程度,保险公司要讲究诚信和公平的原则,按照原则对投保人进行赔偿,这样才能把当蛋糕做大,有利于 吸引更多的投保人。所以当再次发生这种情况时,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要有互利互信,建立合理化的投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