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理赔案例李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治疗两天后,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医治无效死亡。李某的受益人持医院证明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一种意见是被保险人是在接受疾病治疗过程中死亡的,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所以保险人应按照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合同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在遵从医嘱做了青霉素皮试后,结果呈阴性,但在两天后却因为青霉素过敏死亡这一意外保险案例中,被保险人符合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这三个意外险赔偿条件,因此保险公司应该给付赔偿金。
意外险是指
投保人向
保险公司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死亡或残废时,
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下面以一个意外保险案例来详细说明构成意外险赔偿的三个要素。
理赔案例
李某投保了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
医疗保险。一天,李某因支气管发炎,去医院求治。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先为被保险人进行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然后按医生规定的药物剂量为其注射青霉素。治疗两天后,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医治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过敏。
李某的受益人持医院证明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
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接到受益人的申请后,内部产生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被保险人是在接受疾病治疗过程中死亡的,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由于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并非是疾病死亡与医疗保险,因此,保险人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另一种意见是,尽管被保险人是在治疗疾病过程中死亡的,但由于迟发性的青霉素过敏对于医院和被保险人来说均属突然的意外事件,尤其对于具有过敏体质的人来说,不能认为身体仅对某种物质过敏是次健康体。因此,由于青霉素过敏导致死亡,可以比照中毒死亡处理,而不能认为是因疾病导致死亡。既然如此,排除了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的可能性,只能视为意外死亡。所以保险人应按照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合同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案情分析
首先,就“意外伤害”的定义而言,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遭受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结合本案,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医院按照医疗规程为其注射的青霉素药物,可以认定为“外来的”物质,即具有“外来的”因素;因皮试反应正常,被保险人于接受治疗两天后突发过敏反应,不仅被保险人自己难以预料,而且医院也是在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后才知道。尽管医院方懂得人群中有人会发生青霉素过敏反应,但究竟何人发生、何时发生,尤其是首次使用青霉素药物,并产生迟发性青霉素过敏反应的人,对于医院方来说也是个未知数。因此,该事件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突然的”因素;被保险人去医院接受治疗的目的,是医治支气管的炎症,没有料到会因青霉素过敏反应导致身亡,显然被保险人具有“非本意”的因素。综合上述三个因素,被保险人的死亡完全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
在遵从医嘱做了青霉素皮试后,结果呈阴性,但在两天后却因为青霉素过敏死亡这一意外保险案例中,被保险人符合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这三个意外险赔偿条件,因此保险公司应该给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