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辆载重货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突然爆胎,驾驶员停车换胎时,不慎被轮胎压伤左手,伤残鉴定为九级,经法院调解,车主赔偿驾驶员4万元。车主因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而保险公司辩称驾驶员受伤时是在下车之后,而并非在保险车辆上为由拒赔。熊某因自身的过失造成自己受伤,保险公司是不可能赔付的。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开庭审理了此案。熊某是在下车后、换轮胎时受伤的,因为人已经下了车,熊某作为车下人员并不享有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障,不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范围。
一辆载重货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突然爆胎,驾驶员停车换胎时,不慎被轮胎压伤左手,伤残鉴定为九级,经法院调解,车主赔偿驾驶员4万元。车主因向某财产
保险公司投保了附加
车上人员责任险而向
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而保险公司辩称“驾驶员受伤时是在下车之后,而并非在保险车辆上”为由拒赔。车主难以接受保险公司的说法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庭审时,双方争辩激烈,各执一词。
货车爆胎
去年的一天凌晨2时,熊某驾驶的货车在昌金高速公路上正全速向广西方向疾驰。突然,一声巨响过后,车身剧烈颠簸起来,车辆右前轮胎爆裂了。熊某与主车丁某商量后,决定自己动手换胎。熊某将爆胎拆下,将备用胎装到一半的时候,突然掉落,重重地砸在熊某的左手掌上,顿时血流不止,当场痛晕过去。丁某装好备用胎后,见熊某痛苦呻吟、脸色苍白,担心出现意外,立即调转车头将熊某送到南昌救治。经X线检查,熊某左手中指骨折,需
住院医疗。
熊某是丁某雇请的驾驶员,丁某支付了熊某的全部
医疗费用。熊某出院后,希望丁某赔偿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4.9万元。丁某没有答应,熊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调解,丁某一次性向熊某支付赔款4万元,双方对此赔偿纠纷互不追究。
车主索赔
丁某去年年初买了辆二手货车跑货运,为了方便业务,将货车挂靠在某汽车租赁服务公司。丁某还按公司的惯例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等险种。熊某刚受伤时,丁某想到自己的货车投保了,所以熊某住院后就开始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赔偿。保险公司业务员查勘后却告诉他:熊某受伤的时候已经下了货车,不是在车上受的伤,熊某下了车就不能算是车上人员。熊某因自身的过失造成自己受伤,保险公司是不可能赔付的。
此后,丁某多次找到保险公司索赔,都没有结果。
开庭辩论
去年年底,丁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开庭,丁某就与保险公司发生了激烈的争辩,争辩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伤者熊某是不是属于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障范围”上。
丁某的观点有三:一是伤者熊某作为保险车辆上人员,事故的发生是在被保险车辆正常使用过程中,在高速公路上发生非正常情况(轮胎爆裂)的情况下发生的,伤者左手的受伤是被保险车辆上的轮胎压伤,和被保险的货车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二是《保险法》和双方的保险合同都没有明确约定,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车上人员在发生事故后“只要下车就不能认定为车上人员”,受到伤害后就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假如货车突然起火,车上人员该不该跳车?是不是只有当车上人员活活烧死之后,才能获得赔付?三是货车是在高速公路正常运行时突然爆胎,这完全是保险车辆发生意外。如果车上人员不下车换轮胎,那货车是不是就只能停在高速公路上等待修理工来维修呢?
保险公司答辩:1、《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第一条规定“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熊某是在下车后、换轮胎时受伤的,因为人已经下了车,熊某作为车下人员并不享有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障,不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范围。2、熊某的受伤直接原因是换轮胎疏忽造成的,不是保险车辆货车发生意外造成;货车修理的时候,熊某自身的过失修理行为不属于保险事故。
仲裁庭主持双方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仲裁结果
近日,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裁决。仲裁庭的意见为:货车正常运行时发生“轮胎爆裂”的时候,熊某确实属于车上人员,但轮胎发生爆裂的当时熊某并没有遭受到任何伤害;熊某选择下车自行修理轮胎时并没有发生新的或后续的保险事故,其就已经是事实上的“车下人员”,而不属于车上人员,而且是由于熊某疏忽过失的修理行为才造成左手被轮胎压伤。因此,货车发生轮胎爆裂事故与熊某被轮胎压伤两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仲裁庭裁决驳回丁某的仲裁请求,仲裁费2450元由丁某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