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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福禄康瑞的轻症包含哪些 隐性分组埋下理赔陷阱

吝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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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近期太平人寿旗下的重疾险福禄康瑞,屡屡在朋友圈和社交媒体刷屏,大有成为网红爆款产品之势,对于一款重疾险产品而言,它的轻症保障范围也是不容忽视的,那么,太平福禄康瑞的轻症包含哪些?太平福禄康瑞的轻症共 50 种: 1.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者恶性病变 指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本病须经国家机关认可的有合法资质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必须由脑神经专科医生证实植入分流器为医疗所需。头部外伤导致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脑损伤”的给付标准。

近期太平人寿旗下的重疾险福禄康瑞,屡屡在朋友圈和社交媒体刷屏,大有成为网红爆款产品之势,对于一款重疾险产品而言,它的轻症保障范围也是不容忽视的,那么,太平福禄康瑞的轻症包含哪些?

本合同所保障的轻症,是指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下列疾病,或初次达到下列疾病状态,或在医院初次接受下列手术。

太平福禄康瑞的轻症共 50 种:

1.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者恶性病变

指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2. 轻微脑中风

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了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出现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表现,头颅 X 线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对应病灶,确诊为脑出血、脑栓塞或脑梗塞,在确诊 180 天后遗留神经系统功能障碍。

3.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者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者修复手术。

4. 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手术)

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5. 心包膜切除术

指为治疗心包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心包膜切除术,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慢性缩窄型心包炎”的标准。手术必须在心脏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6. 于颈动脉进行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

指根据颈动脉造影检查结果,确诊一条或以上颈动脉存在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 50%以上)。本病须经国家机关认可的有合法资质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7.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指被临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并接受了急性心肌梗塞治疗,仅对“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和“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特定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8.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粥肿斑块切除术或者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急性心肌梗塞”或“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标准的,我们不承担本项手术保险责任。

我们仅对“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和“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特定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9. 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指患有顽固性心绞痛,经持续药物治疗后无改善,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及经皮血管成形手术已失败或者被认为不适合。在我们认可医院内实际进行了开胸手术下或者胸腔镜下的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被保险人已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急性心肌梗塞”或“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标准的,我们不承担本项手术保险责任。

我们仅对“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和“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特定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0. 植入心脏起搏器

因严重心律失常而确实已经实施永久性心脏起搏器的植入手术。理赔时提供完整病历资料及手术记录,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我们认可医院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由于心脏再同步化治疗而实施的植入心脏起博器包括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11. 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由于原发性肺动脉高压进行性发展而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30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及以上,但尚未达到 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25mmHg,但尚未超过 30mmHg。

12. 特定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

指为治疗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下列动脉狭窄而实施的血管介入治疗,动脉疾病的诊断以及相关治疗的必要性必须由血管疾病的专科医生确定。

13. 脑动脉瘤夹闭手术或栓塞手术

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对未破裂脑动脉瘤的动脉瘤夹闭手术或动脉瘤栓塞手术。

我们对“脑动脉瘤夹闭手术或栓塞手术”和“微创颅脑手术”、“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植入大脑内分流器”四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三项特定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4. 微创颅脑手术

因疾病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颅骨钻孔手术或者经鼻蝶窦入颅手术。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对“脑动脉瘤夹闭手术或栓塞手术”和“微创颅脑手术”、“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植入大脑内分流器”四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三项特定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我们对“微创颅脑手术”和“重症头部外伤”、“硬脑膜下血肿手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特定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5.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者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者放射治疗。

我们对“脑动脉瘤夹闭手术或栓塞手术”和“微创颅脑手术”、“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植入大脑内分流器”四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三项特定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6. 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指确实在脑室进行分流器植入手术,以缓解升高的脑脊液压力。必须由脑神经专科医生证实植入分流器为医疗所需。先天性脑积水不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对“脑动脉瘤夹闭手术或栓塞手术”和“微创颅脑手术”、“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植入大脑内分流器”四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三项特定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7. 重症头部外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伤害,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并且由头颅 X 线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头部外伤导致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脑损伤”的给付标准。

我们对“微创颅脑手术”和“重症头部外伤”、“硬脑膜下血肿手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特定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8. 硬脑膜下血肿手术

为清除或引流因意外导致的血肿,需于头部进行开颅或钻孔手术。开颅或钻孔手术必须在我们认可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我们对“微创颅脑手术”和“重症头部外伤”、“硬脑膜下血肿手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特定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9. 中度重症肌无力

是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该病必须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然存在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全身性(型)重症肌无力”的标准。

20. 视力严重受损-三周岁始理赔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虽然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双目失明-三周岁始理赔”的给付标准,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我们对“视力严重受损”、“单目失明”和“角膜移植”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它两项特定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21. 单目失明-三周岁始理赔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双目失明-三周岁始理赔”或“失去一肢及一眼”的给

付标准,诊断须在我们认可的医院内由眼科专科医生确认,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我们对“视力严重受损”、“单目失明”和“角膜移植”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它两项特定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22. 角膜移植

指为增进视力或治疗某些角膜疾患,已经实施了异体的角膜移植手术。此手术必须在我们认可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我们对“视力严重受损”、“单目失明”和“角膜移植”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它两项特定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23. 肾脏切除

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至少单侧肾切除。因捐赠肾脏、恶性肿瘤而所需的肾脏切除不在保障范围内。

24. 系统性红斑狼疮

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其特点是生成自身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多见于育龄妇女。必须根据“系统性红斑狼疮诊断标准”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肾脏损害,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III 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诊断标准。

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內。

25. 糖尿病导致单足截除

因糖尿病引起的神经及血管病变累及足部,为了维持生命在我们认可医院内已经进行了医疗必须的由足踝或以上位置的单足截除手术。切除多只脚趾或因任何其他原因引起的截除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26. 单个肢体缺失

指一个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多个肢体缺失”或“失去一肢及一眼”的标准。

因“糖尿病导致单足截除”导致的单个肢体缺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27. 单侧肺脏切除

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实际实施的一侧肺脏切除术。

部分切除手术、肺脏捐献、因恶性肿瘤引起的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28. 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

为治疗反复肺栓塞发作,抗凝血疗法无效,已经实施了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手术必须在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29. 双侧睾丸切除术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接受了经腹部切开或腹腔镜进行的双侧睾丸完全切除手术。

单侧或部分睾丸切除、变性手术、因恶性肿瘤引起的手术不在保障范围。

30. 双侧卵巢切除术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接受了经腹部切开或腹腔镜进行的双侧卵巢完全切除手术。

单侧或部分卵巢切除、变性手术、因恶性肿瘤引起的手术不在保障范围。

31. 慢性肾功能衰竭

指被保险人因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损害达到肾功能衰竭期,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的标准。

32、治疗急性肾衰竭(ARF)

是指各种病因引起的肾功能在短期内(数小时或数周)急剧进行性下降,导致体内氮质产物潴留而出现的临床综合征,国际上近年来改称为急性肾损伤(AKI),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的标准,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急性肾衰竭。

33. 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

指被保险人被确诊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并实际接受了腹腔镜手术治疗,用腹腔镜手术以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因酗酒或饮酒过量所致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34. 早期肝硬化

肝硬化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必须由活检证实有再生的肝细胞结节和典型的肝组织纤维化,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35. 急性重型肝炎人工肝治疗

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急性重型肝炎,并且实际接受了人工肝支持系统(ALSS)治疗。

ALSS 又称体外肝脏支持装置,指借助体外机械、化学或生物性装置暂时部分替代肝脏功能,协助治疗肝脏功能不全或相关疾病的治疗方法。

慢性重型肝炎 ALSS 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36. 中度瘫痪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且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瘫痪”的给付标准。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37. 深度昏迷 72 小时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达到 72 小时,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深度昏迷”的标准。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38. 单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单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双耳失聪-三周岁始理赔”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以下条件: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 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者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在三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的单耳失聪不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对“单耳失聪”、“听力严重受损”和“人工耳蜗植入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它两项特定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39. 听力严重受损-三周岁始理赔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 70 分贝,但未超过 90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我们对“单耳失聪”、“听力严重受损”和“人工耳蜗植入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它两项特定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40. 人工耳蜗植入术

指由于耳蜗的永久损害而实际实施了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诊断须经专科医生确认在医学上是必要的,我们对“单耳失聪”、“听力严重受损”和“人工耳蜗植入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它两项特定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41. 全身较小面积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为全身体表面积的 10%或者 10%以上,但尚未达到 20%。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同时满足“全身较小面积Ⅲ度烧伤”、“轻度面部烧伤”的,仅按其中一项给付。

42. 轻度面部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30%或者 30%以上,但未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80%。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同时满足“全身较小面积Ⅲ度烧伤”、“轻度面部烧伤”的,仅按其中一项给付。

43. 面部重建手术

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的需要整形或者重建手术(颈部以上的面部构造不完整、缺失或者受损而对其形态及外观进行修复或者重建),同时必须由专科医生认为该面部毁容是需要接受住院治疗,及其后接受该手术,而对该面部毁容所进行的治疗亦是医疗所需。

因纯粹整容原因、独立的牙齿修复、独立的鼻骨骨折或者独立的皮肤伤口所进行的手术均不受此保障。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同时满足“面部重建手术”、“轻度面部烧伤”的,仅按其中一项给付。

44. 中度类风湿性关节炎

根据美国风湿病学院的诊断标准,由风湿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或“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的标准。

45. 坏死性筋膜炎组织肌肉切除术

是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软组织感染,可伴有毒血症、败血症、中毒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衰竭,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标准,

46. 骨质疏松骨折髋关节置换手术

骨质疏松是一种系统性疾病。其特征为骨质量减少,骨小梁数目减少、变细和骨皮质变薄,导致骨脆性增加,骨折危险增加。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建议,骨密度(BMD)较正常成人骨密度平均值降低 2.5 个标准差为骨质疏松症。

47. 中度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存在自主活动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若被保险人已符合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给付标准的,则不在保障范围内。

48. 严重阻塞性睡眠窒息

须有相关医学范畴的注册专科医生,经多导睡眠监测仪监测明确诊断为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OSA)。

49. 肝叶切除

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至少一整叶肝脏切除。

因酒精或者滥用药物引致的疾病或者紊乱及因捐赠肝脏、恶性肿瘤所需的肝脏手术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50. 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急性可逆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导致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和血小板减少,必须由血液科医生的诊断。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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