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发布,是国内
商业车险产品发展进程中的一次重要创新,对国内车险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示范条款》立足于解决社会公众关心的重要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对原有商业
车险条款进行了全面梳理,认真筛查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权益、表述不清和容易产生歧义之处,并进行了合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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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示范条款》还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在
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这样消费者在发生车辆损失保险事故后,除可以沿用过去的索赔方式外,还能直接向自身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免去了和第三方之间的沟通索赔之累。”李冠如说。
以后这种情况不会再发生了。针对近期商业车险市场中受关注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热点问题,《示范条款》调整了车辆损失险承保、理赔方式。
按照新规,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在理赔时,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示范条款》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的十余条责任免除,例如“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等等,从而有效扩大了商业车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使其保障能力更加符合广大消费者的需要。
对于车辆实际价值的确定,中保协车险改革小组专家李冠如解释说,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可以由
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也可根据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示范条款》还为消费者提供了除现行由责任方
保险公司理赔之外的另两种方式,一是不需要通过有责车主当事人,无责车主可以直接要求有责方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二是无责车主可以直接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车主,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无责车主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车损险的代位追偿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
同时,《示范条款》还对现有商业车险的附加险条款进行了大幅简化,将原有商业车险中“教练车特约”、“租车人人车失踪”、“法律费用”、“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等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直接纳入主险保险责任,仅保留了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
车身划痕损失险等10个附加险,并增加了无法找到第三方不计免赔险。
此外,按现行条款,两车发生追尾、摩擦等碰撞事故时,仅由责任方车主的保险公司提供赔偿,无责方的保险公司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对这种“无责免赔”的情况,此次《示范条款》明确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进行索赔。
为了优化条款条例,便于车主阅读理解,《示范条款》简化了商业车险的产品体系,除对特种车、摩托车等单独设置条款外,其余机动车均采用统一的条款。
每个条款分为总则、主险条款、通用条款、附加险条款、释义等部分。同时《示范条款》还对现有商业车险的附加险条款进行了大幅简化,把部分附加险纳入主险保障范围,仅保留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等10个附加险,并新增了无法找到第三方不计免赔险。
此外,为减轻消费者在理赔时提供单证的麻烦,《示范条款》对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的概念、文字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尤其是对消费者最为关心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处理等内容进行了针对性完善,使条款文字表述更加清晰准确、通俗易懂。
同时,《示范条款》对商业车险的索赔资料进行了简化,例如不再要求车辆损失
保险索赔提供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不再要求盗抢保险索赔提供驾驶证复印件等资料,便于广大消费者更快捷地办理索赔手续,提升车险理赔效率和服务水平。
《示范条款》发布后,下一步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包括行业平台的改造、各公司承保
理赔系统的改造、单证印制,从业人员培训等,这些基础性工作完成后方可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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