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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过敏意外险是否赔偿

持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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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药物过敏反应是异常的免疫反应,其特点为,仅发生于少数人,与所用药物的药理作用和用药的剂量无关。被别人影响而导致药物过敏,意外伤害保险是否赔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药物过敏是不属于意外险的保险责任范围的,但因他人而导致过敏是否能赔付最终要根据有关权威部门的鉴定结果来判断。

药物过敏意外险是否赔偿

  客户观点:我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我想问一下,保险业对药物过敏是如何定义的?和医学上的是不是一个意思?药物过敏算不算意外伤害保险的赔付范围?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什么是意外伤害保险。根据相关条款规定,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基本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公司给付各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1项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附加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公司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四、意外全残辅助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附加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第一级之一者,保险公司自鉴定确认日起,每日按照“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0.2%给付365日的“意外全残辅助保险金”。被保险人在领取意外全残辅助保险金期间身故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通俗地讲,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对于药物过敏,保险业的定义是完全根据医学上的范畴。药物过敏反应是异常的免疫反应,其特点为,仅发生于少数人,与所用药物的药理作用和用药的剂量无关。临床表现可有发热、皮疹、血管神经性水肿、血清病综合症等,严重者可导致送血系统抑制、肝功能损害甚至休克。药物过敏反应的基本原因在于抗原抗体的相互作用。药物作为一种抗原,进入抗体后,有些个体体内会产生特异性抗体,使T淋巴细胞致敏。当再次应用同类药物时,抗原抗体在致敏淋巴细胞上作用,引起过敏反应。通俗地讲,药物过敏是抗体对药物的反应,因个体差异,对某一种物质的反应而引起。

  由此看出,药物过敏是一种异常的免疫反应,而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它们是完全没有关联的。

意外伤害具体情况须具体分析

  客户观点:如果我被别人影响了,导致药物过敏,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吗?如果不赔,那有没有相应的保险可以赔?

  被别人影响而导致药物过敏,意外伤害保险是否赔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药物过敏是不属于意外险的保险责任范围的,但“因他人而导致过敏”是否能赔付最终要根据有关权威部门的鉴定结果来判断。如: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判定属于药品因素所导致的保险事故,那就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如不属于药品因素所导致的保险事故,则不属于该险种的责任范围。

  在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意外伤害事故是指“外来的、不可预见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这个定义从意外伤害事故的原因、作用过程和结果三个方面对意外做出了准确而全面的定义。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引起意外伤害事故的原因。外来的,是指导致意外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来自被保险人身体之外的物质因素或力量影响。比如:车辆撞击、高空坠物、他人击打等等,而且外来物质或力量影响在作用结果及作用性质上是无视个体差异的。与外来力量或物质影响相对的就是任何身体内在的应激性反应或隐藏因素了。这些内在反应或因素所导致的结果,就不属于意外伤害事故。

  对此,比较典型的两个相反案例是中毒和药物过敏。对于两者来说,毒素和药物似乎都来自于体外,应该都属于意外事故。其实区别正在于,外来毒素摄入体内后,任何人群都会产生中毒反应,它的影响是无个体差别的,充其量仅有程度上的差异;而药物过敏,则是由每个人的身体内在应激性反应导致,即不同的人对同种药物的反应是不一样的,有的人吃了祛病镇痛药,毫无异常,而有的人吃了可能不仅不能治病,还会加重甚至威胁生命;因此,类似药物过敏的人体应激性反应不属于意外伤害。

  不可预见的、突发的,这两个条件中前者说明了意外事故的发生,应该是超出当事人意料之外的,即当事人无法依据常识事先预测事故的发生和损伤的结果,而后者则强调的是意外事故发生的即时性与短暂性方面的特点。

  非本意、非疾病的,这两个方面则表明了意外事故既不属于个人主观意愿和客观行为的倾向性选择结果,也不属于疾病方面的各种原因。

  意外伤害事故定义中的最后一个要素是意外伤害的结果。也就是不论何种意外原因,最终都必须导致对被保险人身体的事实伤害,才是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在这个要素中,强调了两个方面:其一伤害的结果一般是指被保险人的身体,而精神或感情上的影响是不属于定义范围的;其二有伤害事实的发生,但仅有事故而未导致任何损伤也不是该定义的约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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