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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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财险保险利益主题范围扩大
案例:2006年,宁波某单位为员工投保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家财险作为福利。之后,员工张某家中失火,财产损失大半,他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但是,保险公司却以“该单位与张某不存在家财险保险利益”为理由拒赔。
新规:按新保险法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规定”,该案例中的张某应该获得人保财险公司的理赔。
解析:现在不少单位以福利的形式为职工投保家财险,由单位作为投保人出钱投保,职工作为被保险人享受保险保障。众所周知,单位对于职工的个人家庭财产一般毫无保险利益可言。但现行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和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如果严格按照这一规定来判断,则这类保险合同均为无效。而就一般法理而言,这种投保行为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以私分、转移国有资产为目的的除外),理应得到法律的支持。这就造成了法律规定与现实生活的不一致。
新保险法关于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与现行保险法相比,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主体由单一的投保人扩展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这一修订顺应了我国保险业的现实需求。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的赠与型保险、团体保险等险种以及代购代付保险费等行为,将告别合理不合法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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