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张某于1999年8月20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累积年金保险,根据保险责任,从2001年8月20日起张某可以一次性领取养老金;在领取日前,如果张某身故,保险公司将向保单受益人其女儿小红支付身故保险金。张某因意外不幸身故。根据保险条款中规定,领取身故保险金及固定年金的人均为受益人,而养老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由此可见,养老金应该是由被保险人张某享有,领取日期2001年8月20日到时,被保险人并未死亡,即成为现实享有的权利,只是一直未办理领取手续。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此部分养老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共同享有。
【案情】
张某于1999年8月20日在某
保险公司投保了累积年金保险,根据保险责任,从2001年8月20日起张某可以一次性领取养老金;在领取日前,如果张某身故,
保险公司将向保单受益人其女儿小红支付
身故保险金。由于张某经济状况良好,因此在2001年至2004年期间没有办理领取手续。
然而不幸却在2004年1月降临。张某因意外不幸身故。2004年5月20日该保单的受益人小红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被保险人的养老金的申请,并提供了被保险人张某身故的证明,那么被保险人的养老金是应该给受益人还是作为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来处理呢?
根据保险条款中规定,领取身故保险金及固定年金的人均为受益人,而养老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由此可见,养老金应该是由被保险人张某享有,领取日期2001年8月20日到时,被保险人并未死亡,即成为现实享有的权利,只是一直未办理领取手续。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此部分养老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共同享有。
【分析】
保险金何时成为遗产关系到了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断定到底是保险金还是遗产时,关键要看保险人是否履行了保险责任给付了保险金,且身故者是否为保险金的财产所有人。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根据条款已经实现了张某领取养老金的权利,尽管没有办理领取手续,但这笔养老金是张某的个人财产,当张某身故时,这笔养老金也就成为了张某的遗产,应由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共同所有。
在这个案例中,保险金和遗产在分配的时候是不一样的,同时,领取人和继承人承担的责任也不同。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如果张某在生前欠了别人1万元外债,如果他的女儿领取了赔偿金,那么债权人不能跑过来向他的女儿要求用保险金支付债务;而如果是张某的女儿继承的遗产,那么,债权人就有权利要求他的女儿从遗产中还掉债务。
【提醒】
一般来说,保险金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在
人身保险合同中,凡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就属于受益人的个人财产,不应列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范围,也不应用来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
当然事情也有例外,根据《保险法》第63条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一是没有指定受益人;二是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三是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如果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那么,根据《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因此,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如果作为遗产处理,就必须用来偿还被保险人应缴纳的税款和生前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