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黑活”遭抢劫 保险公司拒赔
私家车外出被抢,遭保险公司拒赔,车主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获胜几率似乎渺茫。7月25日,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保险公司拒赔案中,被抢车辆当时是否在拉“黑活”成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深夜遭劫车辆被毁劫匪未被判赔
2006年7月31日晚上11时,庞先生驾驶着捷达车送人去北京西四环的蓝带俱乐部,返回途中行驶至海淀区四季青桥北侧时,遭两名歹徒抢劫并受伤。后经相关部门鉴定,被抢捷达车价值66280元。
2006年9月6日,抢劫庞先生的罪犯李护军被抓获归案。后经警方询问得知,庞先生被抢的捷达车被犯罪人驾驶至河北省邢台市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毁,并且无法修复。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护军犯抢劫罪,同时法院判决李护军赔偿庞先生因伤造成的损失,但对于车辆损失,法院并未处理。索赔未果保险公司疑其“拉黑活”
随后,庞先生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提出了保险索赔申请,同时要求保险公司支付66280元的赔偿金。但庞先生的申请被保险公司以“被抢期间为非法运营”理由拒绝,之后,他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保险公司代理律师认为,在案发后,被告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侦支队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当时是以“租车为名搭乘被保险车辆”,原告因此在返回途中才遭遇不测的。即在本案发生过程中原告驾驶被保险车辆正在进行非法营运,属于在保险期间变更了投保车辆的使用用途并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
记者发现,在法庭调查阶段,庞先生的一些说法与警方提供的两份询问笔录内容出现了较大出入。在法庭上,庞先生称,两名犯罪嫌疑人当时是强行上车。至于让陌生人上车的理由,庞先生解释:“一来自己有点害怕,二来自己爱管闲事,经常让陌生人搭车。”但根据警方的询问笔录描述,“当时庞先生的车停在西四环内侧辅路一公交车站,两名男子将车拦下,问‘去香山吗’,得到肯定答复后两名男子才上车。”
此外,对于之前提到去蓝带俱乐部的朋友,庞先生表示只是理发店经常给他理发的,只知道姓林,具体叫什么名字庞先生说:“不知道”。增大风险车主应尽告知义务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37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综合保险条款》第25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被告方认为,根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综合保险条款》第29条规定:“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25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对庞先生作出了拒赔决定属于合法行为。
记者发现,车辆在案发时的使用性质是决定本案的关键。法庭表示,将对两份询问笔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供的北京海淀刑侦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无独有偶,日前北京市一中院审理的类似案件中,因该车主擅自搭客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属于“变更车辆用途”,因此一中院支持保险公司依法不赔偿该车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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