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照没到手 保险会拒赔
已向公安部门申请了驾驶执照并且通过了相关科目的考试,在等待驾照签发期间驾车上路究竟是合法上路还是无照驾驶,如果在此时出现事故,保险公司又当如何对待?老樊就是因为这个问题,将拒绝理赔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办照期间上路出事故
保险公司拒赔
据了解,老樊是在2006年8月初为上下班方便花几千元买了一辆摩托车。在给车上牌照的同时,他也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分公司给这辆摩托车买了一份6万元的强制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06年8月3日零时起至2007年8月2日24时止。
2006年8月4日,老樊来到江都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E”型驾驶证。老樊在当天进行的驾驶科目考试中顺利过关。“反正考试也合格了,就可以骑车上路了。”由于开车心切,尽管还未拿到驾驶证,老樊从第二天开始便驾驶摩托车上班了。
2006年9月10日上午7时许,老樊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江都市樊富路四号桥东首时与另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另一摩托车驾驶员于某所载乘的母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9月28日,江都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认定于某与老樊对事故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老樊穷尽所有也只能拿出赔偿费6000元。随后老樊想起了自己投保的交强险,于是把希望寄托在保险公司的赔偿上,但得到保险公司的答复是,老樊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未取得驾驶证,也就不具备驾试资格,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依法拒绝赔偿。
起诉保险公司
一审胜诉获赔偿
无奈之下,于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江都市人民法院,要求其在交强险的规定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后经法院方面查明,老樊于2006年8月4日在江都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E”型驾驶证,同时科目考试合格,并于2006年9月16日取得“E”型驾驶证。根据查明的事实,江都法院认为,老樊申请了驾驶证,并通过科目考试,事故发生时,系公安部门在制证过程中,应认定为老樊已取得驾驶资格,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江都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于某58455元。
没领到驾照等于无照驾驶
终审保险公司不赔偿
对此判决太平洋保险公司表示不服,于2007年4月16日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记者了解到,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机动车驾驶证是证明驾驶员具有驾驶某种机动车资格的法定证件。依照我国法律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即对机动车的驾驶实施法定许可,只有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才能视为取得该型机动车的驾驶资格。老樊驾驶证上的初次领证时间为2006年9月16日,这就是说,在交通事故发生的当天,老樊还没有取得驾驶资格。原审法院仅凭老樊申请驾驶证及参加考试的事实,即确认老樊已取得驾驶资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老樊在事故发生时未取得驾驶资格,所以保险公司依法应不承担赔偿责任。于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随后,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于某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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