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救人破坏现场保险公司应赔
开肇事车送伤者去医院抢救,导致事故现场变动,保险有效吗?
救人破坏现场保险公司应赔
因躲避超速行驶的货柜车,刘先生将行人陆小姐撞成重伤。事故发生后,他及时开车将陆小姐送医院抢救。事情发生后,刘先生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却以刘先生开肇事车送伤员去抢救,破坏了事故现场,而拒绝理赔。刘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最终胜诉。
紧急避险撞到行人
刘先生今年刚到而立之年,在一家外企工作。他最大爱好就是开车,有关车的杂志见着就买。周末别人打球会友,他则到车场看车。单位同事哪个想买车,都找他拿主意。2006年3月,刘先生攒够了买车的钱,终于买了一辆自己日思夜想的爱车。按惯例,也为了安全起见,刘先生购买了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4月的一天,刘先生驾车回家时,没想到祸从天降。刘先生回忆说,当时,他正在路上正常行驶,突然,一辆超速行驶的货柜车从后面疾驶而来,刘先生怕对方剐蹭到自己的爱车,向右一打方向盘,想躲避货柜车,却将车开上了人行道,撞上在路上行走的陆小姐,货柜车则消失在车流之中。刘先生下车一看,陆小姐倒在血泊中,已经昏迷。见陆小姐伤势严重,刘先生一边报警,一边拦车,但过往司机一看伤者正在流血,都没有停下来实施援手。情急之下,刘先生把陆小姐抬上自己的车,送到医院抢救。在医生对陆小姐抢救的过程中,刘先生给保险公司打电话报险,其间,交警和保险公司派员到现场进行了勘察。第二天,陆小姐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刘先生支付了数万元的丧葬费。
抢救破坏了事故现场
由于刘先生投了第三者责任险,所以,他以为保险公司肯定会按照保单给付自己保费5万元,于是刘先生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的答复让刘先生大失所望:因刘先生开肇事车送伤者去抢救,破坏了事故现场,保险公司拒绝赔付车主第三者责任险。
从保险公司回来的刘先生越想越不对劲:自己虽然是肇事者,但如果不赶快送伤者到医院,伤者就会有生命危险,自己积极挽救受害人,却因破坏了事故现场,保险公司拒赔,第三者责任险不是白买了?2006年5月,刘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5万元。法院开庭后,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保险公司主动作出让步:可以综合考虑道路交通法的规定,在刘先生承担事故责任的前提下,按同等事故原则考虑赔付第三者责任险额的一半,即2.5万元。刘先生觉得难以接受:自己也是为救人迫不得已才离开现场的,为什么不能得到保护,于是坚决不同意保险公司的意见,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5万元全额保险金。
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
2006年6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先生投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死亡,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进行理赔。现保险公司以车主开肇事车送伤者去医院抢救,破坏了事故现场为由拒赔,与道路交通法相违背,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刘先生第三者责任险5万元。保险公司不服,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2007年1月,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法院判决符合立法原意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志君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刘先生在事故发生后,由于没有拦到车,出于对陆小姐生命健康的保护,立即使用肇事车辆将陆小姐送至医院救治,从表面上看,似乎没有很好保护现场,但道交法对人身安全的保护是放在重要位置的,停车保护现场,只是在没有人身伤害的情况下驾驶人要必须做到的,一旦出现人身伤害,则必须将伤者的生命健康放在第一位。刘先生的做法恰恰是符合道交法精神的。此外,刘先生的行为不属于逃逸行为,如果让刘先生承担责任,无异于鼓励以遵守道交法的名义见死不救,与道交法保护生命健康的规定也不相符。本案中尽管陆小姐不治身亡,其直接原因并不是迟延抢救,而是伤势过重。所以两审法院的判决是符合立法原意的。(本版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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