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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中院一审判决称,王维工在1995年至2006年间,利用其先后担任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秘书、中共上海市委副秘书长、国务院办公厅秘书等职务上的便利,为8家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并为此多次索取、收受请托单位和个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293.47138万元。
2021-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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