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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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针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干部(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和事业单位的女干部,50-54周岁期间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后,根据个人意愿,单位可以将职工档案存放到市、区职业介绍中心和人才服务中心,个人可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
202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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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事单位:《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1999年第3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业已实施,现就实施《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参统范围问题(一)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和《规定》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
2021-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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