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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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指南
一、缴存范围凡在我市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雇用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个人缴存者),男未满55周岁,女未满50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我市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存满一年,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的,均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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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的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积极引导合理住房消费,支持基本住房需求,满足缴存职工首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需求,遏制投机炒房,防止住房公积金发生流动性风险,进一步化解防范重大金融风险,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和保障性。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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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为贯彻一系列国家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落实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增购房办证费提取(含契税、住房维修基金)办理要件: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1份;2、销售不动产发票和契税发票、住房维修基金发票、办证费用发票原件,复印件1份;3、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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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调整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信房金字201916号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各缴存单位每年7月1日起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变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以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下一年度的月缴存基数。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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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的通知
7月15日讯: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02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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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湖公积金委发〔2020〕4号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单位:为切实贯彻“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有关规定和省建设厅具体工作要求,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作如下调整:一、重点支持职工在本人及其配偶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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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政策的通知
01月11日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及《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于2006年2月28日制定并实施《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佛房金管〔2006〕3号)。
202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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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关于放开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的通知
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公积金资金余额情况,经管委会同意,自2018年9月1日起,全市放开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具体要求如下:一、贷款对象户籍地在开封行政区域内并在异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
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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