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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给付型人身保险可以叠加赔付,但是财产性保险有赔付额度限制,这就是保险中的补偿性原则。
下面我们就来具体通过案例看看,保险补偿性原则是什么。
损失补偿原则指当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时,其从保险人处所能获得的赔偿只能以其实际损失为限。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中的医疗保险),而不适用于寿险、重疾险及津贴保险等定额给付型保险。
保险人在运用补偿原则时,应掌握几个限度:经济补偿应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
这起事故发生在一个新学年的开学前夕。某校召开教职工会议,教师吴某因当天有事,向校长请假。校长批准他上午请假,但要求下午返校参会。
天有不测风云,吴某下午在赶回学校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经交警认定,肇事车辆司机负全责,吴某无责。
这起事故共涉及 3 种保险:
l肇事车辆车险: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105 万元;
l工伤保险:该校为教职工依法参保了社保,包含工伤保险;
l教职员工校方责任险:该校还为教职工购买了某财险公司的校方责任险,死亡赔偿限额 30 万元/人。
于是,吴某家人围绕这几项保险赔偿,开始了漫长的维权之路,最后获赔共计约 140 万元。
经历两次开庭审理,关于校方责任险的争议在于: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吴某身故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该赔付,而二审终审却支持保险公司拒赔。
我将二审法院判词摘抄如下:
根据《保险法》第 65 条:责任险以被保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
本案的保险标的,是该校对其职工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而吴某的交通事故损失,已分别通过车险和工伤保险得到足额赔偿,作为被保险人的学校无需另行赔偿,所以保险公司也无需赔偿。
根本原因在于: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遵循的是损失补偿原则。
被保人只能以实际损失为限,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不能重复获赔。
法院给吴某身故赔付金额做了判决,即是给生命的定价,也是事故的实际损失。由于吴某家属已从车险和工伤保险获得足额赔付,所以这份责任险不赔。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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