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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退休时,所得的养老金,其实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来的。当然,养老保险基金也和我们退休前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有关,养老保险费是组成养老保险基金的一部分。那么,下面深蓝君为大家说一下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筹集方式以及它的管理问题。
养老保险基金,是为兴办、维护和发展养老保险事业而储备的专项基金,主要用于退出社会劳动后的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它来自于以下这几个方面:
(1)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3)职工自愿缴纳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
(4)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5)基金存款利息;
(6)基金保值增值的收入;
(7)财政给予的补贴;
(8)劳动合同制职工基金转移的收入;
(9)其它收入。
养老保险资金筹集模式有三种:
(1)现收现付制
现收现付制是指从全社会的角度来说,把今天的缴费用于今天社会保障的养老、失业和医疗需求,现收现付制实际上是一种静态平衡模式。
(2)基金积累制
基金积累制又称个人账户制度,是指社会成员在具有劳动能力的时候,从参与经济活动创造的财富中,按法律的要求拿出一部分,为自己将来的退休养老基金、医疗保障和失业等积累后备金。
社会成员在从业期间所缴纳的保险费,与退休后所享受的养老待遇是有着密切联系的。
(3)部分积累模式
部分积累模式,其实不是个独立的模式,是介乎于现收现付和完全积累两种模式之间的养老保险资金筹集模式。
它具有两种模式的长处,与此同时,又回避两者的短处,也正因此,它受到重视。
部分积累模式集完全积累模式与现收现付模式于一身:对已退休人员,实行现收现付模式;对新参加投保的劳动者实行完全积累模式。
(1)基本制度处于调整阶段,法律手段相对不足
中国养老保险基金的制度框架已经基本形成,它主要是以国务院条例或文件形式给予制度规定。
但是,从中国的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管理发展要求来看,中国的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管理的法律化程度较低,主要表现在:
一是没有建立起统一的、适用范围比较大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导致覆盖面小,保障程度低;
二是现有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和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
三是社会保障的法律实施机制薄弱,特别是缺乏具体的管理制度规定和风险监管规定,尚不能给社会保障基金面临的风险管理问题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支持。
(2)风险管理的各类运作制度建立不够,内部控制手段相对不足
中国的养老保险基金的各级部门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手段普遍不足。
最基本的岗位分离、职责分工、交叉核验的管理制度都较为缺乏,领导者一人专权的管理制度更易导致基金管理的随意性。
缺乏细致而统一的业务经办流程,管理过程中个性化问题较多,各种违规操作层出不穷,从而降低中国的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管理效率。
(3)风险管理的技术手段使用不够
中国现存的多重养老保险关系问题从管理手段上看,没有有效的避免途径。
与此相类似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都需要全国联网以支持查询参保共享信息。
个人的就业状态与参保状态的准确获取对直接防止失业保险金的无序发放也有直接效果,这也需要不同信息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
基金监管要提高时效性,从事后监管变为事中监管,也离不开信息系统、信息技术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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