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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有一定了解的朋友,应该都听过“不可抗辩条款”,为了限制保险公司滥用权力,也就是说这个条款对投保人是有利的,所以不可抗辩条款是保险法对投保人有倾向性的保护。那什么是不可抗辩条款呢?适用范围又是什么?
首先来跟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一条被加入保险条款中,被称为“不可抗辩条款”。
它主要是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事实上,无论是保险人还是投保人,如果弃权,将来均不得重新主张。但在保险实践中,它主要用于约束保险人。
简单来说就是保险合同生效满两年之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如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等),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简而言之就是过了两年保险公司不能用投保时投保人隐瞒病史等理由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或是拒赔。
第一,保险公司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的时候。
也就是说,如果保险公司在合同生效后的某一天知道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但30天之内没有要求解除合同,30天之后保险公司就没有权利解除合同了,发生保险事故就必须得赔。
在实际案例当中,这种情况很多,通常是客户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调查当中发现客户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通知客户拒赔,但是没有通知客户解除合同,结果过了30天保险公司就不得不赔了。
第二,保险公司不知道客户没有如实告知,合同成立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出现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得赔。
第三,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就知道客户没有如实告之,但仍然与客户签了保险合同,这样保险公司从一开始就要承担责任,没有合同解除权。
比如保险公司下了体检函,要求客户体检,客户也按照要求体检了,但是体检的指标有问题,保险公司还是承保了,那即使客户在投保时在投保书里写这个指标没有问题,保险公司还是得履行合同。
不可抗抗辩条款也不是什么情况下都适用的,以下这种情况,就不适合用该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不适用于没有如实告知的情况下。该条款虽然主要是约束保险公司,对消费者而言是非常有利的,但我们都知道,这一条款不是随随便便就能用的。
如在投保前已确诊存在健康隐患却仍未据实告知,那就存在骗保嫌疑了。若是真有意“骗保”,那么,不可抗辩条款并不适用。
不可抗辩条款必须建立在诚信投保的基础之上,如投保人蓄意欺骗保险公司隐瞒实情,保险公司则可无视不可抗辩条款的约束。
有些人,甚至是某些保险业务员会说:就算没告知,只要投保过了两年,出险就能理赔,不赔就跟保险公司打官司,准赢!可事实并不是这样。
这些人的错误在于曲解了“不可抗辩条款”的含义。如果是故意未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赔付、也不退还保费,最终损害的还是投保者的利益。所以说,有了不可抗辩条款,也要诚信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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